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臨時工享有的福利


  核心內容:很多不在編制的員工或者臨時工看著編台中粗工制內員工享受的福利十分羨慕,心想自己什麼時候可以熬出頭也享有各項福利。事實上,在編員工與臨時工之間的福利應該不同嗎?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你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臨時工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高雄臨時工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台中臨時工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台中人力派遣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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