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臨時工享有的福利


  核心內容:很多不在編制的員工或者臨時工看著編台中粗工制內員工享受的福利十分羨慕,心想自己什麼時候可以熬出頭也享有各項福利。事實上,在編員工與臨時工之間的福利應該不同嗎?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你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臨時工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高雄臨時工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台中臨時工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台中人力派遣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臨時工是勞動法保護對像嗎



  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台中人力派遣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臨時工是勞動法保護對像嗎?

  臨時工是勞動法保護對像嗎?

  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高雄臨時工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台中臨時工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台中粗工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臨時工能否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臨時工就其損傷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臨時工所在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據此,企業支付臨時工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

臨時工能否索要雙倍工資差額



  什麼是臨時工?臨時工是指非正式雇佣台中臨時工的員工,薪酬以日薪計算,也無相應的保險個福利。臨時工與全日制勞動者有些區別,而全日制勞動者發現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差額。而臨時工可不可以向索要雙倍工資差高雄臨時工額?什麼是雙倍工資差額?就上述問題,法律快車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

  什麼是雙倍台中人力派遣工資差額?

  雙倍工資差額是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後仍未簽訂的,應當依法強制其承擔未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即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差額部分。

  在提起仲裁時要注意將仲裁請求表達准確,不能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而應當是要求“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因為原工資已發了。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台中粗工)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臨時工”能否索要雙倍工資差額?

  若臨時工干滿一年後,臨時工能否以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索要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臨時工作為勞動者在進行全日制勞動的同時,用人單位並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導致他們處於一種類似於“無證駕駛”的工作狀態,其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障。除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能夠訂立口頭協議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其法定義務,否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因此,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當向臨時工支付用工之日起超過一月不滿一年的雙倍工資差額。

臨時工勞動合同的效力



  無論是怎樣的合同,其效力都是最重要的。高雄臨時工一旦合同沒有效力或者效力台中臨時工待定的話,那麼勢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影響。今天,為大家介紹的是關於臨時工勞動合同效力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台中人力派遣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台中粗工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